“細節決定成??!”,今天要講的兩個細節,大量的案例證明很多人忽略了這些細節。
能簽合同是幸福的,但是簽得好是喜事,簽不好則可能“樂極生悲”。除了人人都知道而且無比重視的合同條款外,以下三個細節其實更重要。
因為:“你不知道的,可能才是最重要的!”
一、章
請問兩個公司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要蓋哪種章?
給你三個選擇:
1、公章、2、合同專用章、3、財務專用章
你猜猜看,這三個章是不是同樣的法律效力,如果拿去法庭上打官司,法官會不會認可這三個章的效力是一樣的?
我們法律上最認可的章,它用在哪里都有效,能夠代表這個企業,是什么章?公章,因此在買賣合同中,雙方蓋了公章這個合同當然有效。
其次,蓋合同專用章也有效,因為它是合同。所以合同專用章在簽訂合同的時候,這個合同專用章的效力與公章的效力是一樣的。
難題來了,改了財務專用章有沒有用?在絕大多數情況下,法官是怎么考慮的呢?重點是這個章蓋上去是不是能夠反應合同當事人的真實的想法,如果是反應真實想法的,法官也會判這個合同有效。如果綜合來看,它不代表企業的真實想法,加上它又是一個財務專用章,因此可能會被認定無效。
但是如果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,雙方簽的對賬單,由于它涉及的是財務上的經濟往來明細的對賬,因此蓋了有財務專用章這份合同也會被認定為有效。
二、簽字.
合同的章蓋完了以后,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簽字?
因為我們的合同條款最后,通常在合同最后都有這么一句“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”,那么既然寫了“簽字蓋章”,那是不是光蓋章,法定代表人沒有簽字是不生效的呢?
錯!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判斷合同是否有效,就看合同是否是企業的真實意愿,法定代表人簽不簽字并不重要。
所以,像這樣的買賣合同,并不要求法定代表人一定要簽字。除非合同當中有非常明確的要求,如“本合同必須加蓋公章,并由雙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方才生效”,只有這樣法定代表人才必須簽署。但實際操作中,幾乎如此明確和強制性的條款。
三、經辦人.
很多合同法定代表人沒有簽字,但還是有人簽字。誰簽字?大多是銷售員,經辦人簽字。為什么是經辦人簽字呢?
主要原因是公司管理的需要,誰簽字誰負責,以后這份合同有什么問題,好追究責任。
但是這樣做的巨大風險,絕大多數企業并沒有意識到。
讓經辦人簽字,意味著什么?意味著,經辦人多了一個身份:職務代理人。在他簽字以后,職務代理人簽的字就代表了企業本身,這份合同的主動權完全交在了這個經辦人手里。
比如寫個條子“我公司產品因未達到性能指標,同意降價20%”,哪怕沒有公章,經辦人簽了字,在法律上也是合法有效,因為它是代表你企業在簽訂和履行這份合同。
“害人之心不可有,防人之心不可無”,在商務活動中,從不缺少“吃里扒外”“背信棄義”的行為,他經辦人一旦簽了字,就可以白紙黑字地成為“職務代理人”,想要做點壞事非常容易。
如果只有公章不簽字,或者法定代表人受點累自己簽字,再或者授權信任的人來簽這個字,這些將能夠盡量避免。
否則“一個單子就把你公司搞破產”不是沒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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